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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

    2014/3/22  浏览次  

      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、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四轮电动车非法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。现通告如下:

 

       一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、销售无生产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,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
 

       二、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,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、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
 

       三、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,违反者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、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、《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
 

       四、对拒不执行本通告,不服从管理、妨碍执行公务、聚众闹事或煽动、组织、联络集体上访等违法行为,一经查实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      五、请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、销售的电动车,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。不要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;已购买的消费者,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,开展相关维权活动。

 

      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    特此通告

 

       合肥市人民政府

 

       2014年3月21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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